社会公平正义是历史的、具体的和相对的
公平正义是人们对社会经济关系种种现象的反映和评判。这种反映和评判是由发展变化着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因而是历史的、发展变化的。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经济关系抽象地看待公平正义,把它当成某种永恒不变的原则。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公平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即使在同一种社会制度下,不同的阶级由于阶级利益的差别,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也是不一样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家认为资本获得利润是天经地义的事,是最公平不过的;但在工人看来,利润是资本家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占有的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是剥削,是不公平的。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公平正义标准同一切剥削制度有原则区别。当前,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分配领域,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我们的公平正义标准必须反映并适应这样的社会经济关系。不能离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抽象地讨论公平正义问题。
公平正义是一个具体的范畴,在经济、政治、社会各个领域,公平正义的具体内涵不尽相同。以分配公平为例,在经济领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遵循的是价值规律和等价交换原则,实行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由此必然产生收入差距。如果在竞争起点上,实现了权利、规则、机会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那么这种收入差距应该说是公平的。我们所要反对的是破坏和背离公平竞争的环境、秩序而带来的收入差距。但在社会领域,公平的标准则与此不同。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我们必须满足所有社会成员衣食住行的基本需求。社会领域不能照搬等价交换、优胜劣汰的原则,而应当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作为社会公平的尺度。在社会领域,我们必须在再分配方面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对不同阶层的收入进行调控,缓解收入差距带来的社会矛盾,并实行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所有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
公平正义是一个相对的范畴,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绝对公平只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幻想中。现实世界是千差万别的,尽管我们强调权利、规则、机会、分配的平等,但由于客观情况错综复杂,在实际生活中只能求得大致的公平。公平的实现还受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程度的制约,不能一蹴而就。历史只能提出和解决它能够解决的问题。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并不完全取决于人们的善良意愿,而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制度完善的程度。也就是说,社会公平正义不能超越社会历史条件,只能逐步实现,这就是党政思想心得体会范文 保障公平正义。
保障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条件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维护和保障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经济关系相适应的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不可少的条件。遵循公平正义原则,调节各个阶层、各个群体之间的关系和矛盾,才能实现全社会的良性互动与团结协作,最终形成社会全体成员各尽所能、各展所长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
保障公平正义,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只有切实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我们在各项工作中,必须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基本着眼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地位,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的成果,使社会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前进。这是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的基本条件。
保障公平正义,一个决定性的因素是处理好分配领域中的关系和矛盾。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不同群体之间的具体利益还存在着差异。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贯彻各种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在全国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妥善协调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和矛盾,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要高度重视收入分配问题。坚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并推动先富带未富、先富帮后富。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改革税收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等措施,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让他们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同时,坚决反对和制止违背公平原则、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规则的行为,打击各种通过权钱交易、行贿受贿、商业回扣、价格欺诈、坑蒙拐骗、欺行霸市等非法途径和手段牟取暴利与积累财富的行径。采取各种办法维护分配领域的公平正义,可以加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
保障公平正义,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依法治国。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基础上,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我们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大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切实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必须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保障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并杜绝各种违法乱纪现象,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公平正义,必须不断解决各种不符合公平正义的问题,同各种危害公平正义的行为作斗争。在我国,从总体上说,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经济关系相适应的公平正义占主导地位,我国社会是公正和谐的。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在各个阶层、各个方面利益格局的调整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违反公平正义的现象,有的还相当严重,诸如机会不平等(包括接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享受医疗机会的不平等、就业机会的不平等)、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司法不公正等。这些现象虽然是局部的,却影响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必须花大力气予以解决。
公平正义必须通过党和人民的不懈努力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实现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种违反公平正义的现象消除了,又会出现新的问题,需要去解决。我们只能在克服不断出现的违反公平正义现象的过程中,实现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求的公平正义。
党政思想心得体会范文 保障公平正义
第二篇:党课心得体会:保障公平正义社会公平正义是历史的、具体的和相对的
公平正义是人们对社会经济关系种种现象的反映和评判。这种反映和评判是由发展变化着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因而是历史的、发展变化的。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经济关系抽象地看待公平正义,把它 ……此处隐藏4605个字……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建设,积极改善民生。要大力促进教育公平,保证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使城乡劳动者能够平等就业;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使中等收入者占多数;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使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真正做到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需要。坚持公平正义,才能使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能受益,才会取得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广泛支持和接纳,有效地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实现全社会的团结与合作。
第五篇: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文章标题: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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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
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作为政法部门要肩负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切实做好政法工作,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
深刻理解公平正义对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
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追求的永恒的价值目标。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政法部门开展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人民群众往往从政法部门执法办案的实践和政法干警的言行举止中观察领悟法律的尊严,感受体认社会的公平。换言之,政法机关公正、高效、廉洁、文明执法的程度,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考量,不仅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而且体现党的执政形象和国家政权的公信力。政法干警的良好形象、政法部门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要靠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主持公道、伸张正义,赢得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因此,政法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贯穿于政法工作全过程,在维护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保障作用。
准确把握公平正义的丰富内涵
公平正义作为政法工作的价值追求,有着丰富的内涵,落实在具体工作中需要准确把握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权威。政法机关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所作决定、裁判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得随意解释法律或者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来执法、司法,更不能利用立法上的不完备或法律规范之间的差异,而有意歪曲理解和执行法律。二是适当处理。政法部门在适用法律上要准确无误,具体处理要恰到好处,遇到特殊案件时,如果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应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则处理,做到客观、适当和公正。也正因如此,在我国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赋予执法者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以保证案件的适当处理和矛盾纠纷的及时平息。三是平等保护。政法部门在办理具体案件时要平等对待当事人,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因当事人的地位、身份、贫富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实现人人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的价值,尊重人的尊严,体现社会主义执法、司法的人文关怀。四是程序公正。政法部门执法、司法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让案件和纠纷的处理过程公开透明,让当事人感受到政法机关是公正的、所受到的待遇是公正的、所得到的权益主张机会是公正的。只有在公正的程序规范下,才能保证实体法的实现,有效地保障人权。当法律赋予人的各项权利都得到切实的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就能实现,和谐社会就应运而生。
维护公平正义对政法工作的具体要求
按照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总体要求,政法部门在工作执法、司法实践中要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秉公执法。以人民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至高利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法律尊严;立场坚定,旗帜鲜明,除恶扬善,伸张正义;克服己欲,排除私利,不为人情所困、不为金钱所惑、不为美色所俘、不为权势所屈,以公允的态度和公正的立场处理相关事务,杜绝“冷、硬、横、推”现象。二是坚持以事实为据,以法律为准绳。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的收集、审查证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下工夫,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政法工作人员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严格把好法律适用关,避免因法律水平不高而导致办案错误的情况发生。三是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效率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条件,公正是评价法律效率的基本尺度,二者都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重要价值,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统一体。因此,政法工作要努力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而不应把二者分割对立。四是坚持以公开保公正。执法公开是防止执法腐败、促进执法公正的一剂良药。实行执法公开,使执法过程和环节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能够有效防止执法中的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法不公的疑虑,促进和彰显执法公正。
以履行职责、强化监督促进公平正义
政法工作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关注和满足各类社会群体对法律的不同需求,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体系,使人人平等地享用法律资源,使有理无钱的人一样享受法律的公正。通过依法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腐败分子,依法解决涉法信访问题,让群众从中感受到社会公平,增强对社会的信任和友善;通过于运用“宽
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尊重人的人格与尊严,推进和加强各方面的人性化管理;通过完善司法鉴定、刑事赔偿等制度,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政法工作者在工作中既要抵御权力、关系、人情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更要管住自己,严防自身不正、不硬,把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当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努力从实体上、程序上、时效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政
法工作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要树立依法(更多文章请关注Www.)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并重的观点,不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政法部门要针对涉法信访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执法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要抓住人民群众不满意、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岗位和环节,着力加强执法责任体系、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建设。要本着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法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强化对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高度重视信息技术在执法、司法过程中的运用,从注重事后监督转变为注重全程动态监督;认真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司法、监督司法,以公开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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